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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單境外收發貨人也有難點?
點擊:1055 發布時間:2019-08-19
筆者不是標題黨,你沒看錯,確實有企業在填制報關單時遇到了這個問題。那么,具體是啥情況呢?
例1:A公司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該企業與境內區外B公司簽訂貨物購買合同,B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購買一批貨物用于銷售。問題來了,B公司進口報關單上的境外發貨人要怎么填制?找了一下最新的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關于境外收發貨人填制是這樣描述的: 境外收發貨人 境外收貨人通常指簽訂并執行出口貿易合同中的買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貨人,境外發貨人通常指簽訂并執行進口貿易合同中的賣方。 填報境外收發貨人的名稱及編碼。名稱一般填報英文名稱,檢驗檢疫要求填報其他外文名稱的,在英文名稱后填報,以半角括號分隔;對于AEO互認國家(地區)企業的,編碼填報AEO編碼,填報樣式為:“國別(地區)代碼+海關企業編碼”,例如:新加坡AEO企業SG123456789012(新加坡國別代碼+12位企業編碼);非互認國家(地區)AEO企業等其他情形,編碼免予填報。 特殊情況下無境外收發貨人的,名稱及編碼填報“NO”。 看了規范,B公司這就納悶了,規范里說的境外發貨人通常指簽訂并執行進口貿易合同中的賣方,同時又說了,特殊情況下無境外收發貨人的,名稱及編碼填報“NO”。這票買賣合同里明明有賣方,如果填“NO”會不會不符合規范呢?如果填A公司,似乎又不符合境外的身份啊……啊……啊……
以上案例,其實涉及到一個關務的基礎知識,那就是進出口活動中,關于境內、境外具體以什么作為分界。這里就得提到兩個概念,一個是國境;另一個是關境。
國境是指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領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陸地領土、領空和領海。
關境是指實施同一海關法、規章、關稅制度的區域,也是海關行使執法主權的地區。
正常情況下,國境等于關境。但是隨著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自由港大量出現,國境等于關境的原則被突破。出現了以下兩種情況:
關境大于國境。如關稅同盟的成員國之間進出各成員國國境的貨物不征收關稅,只對來自或運往非成員國的貨物在進出成員國共同關境時征收關稅。因此,對于關稅同盟各成員國來說,他們的關境大于國境。例如:歐盟。
國境大于關境。如一國在國境內設立自由貿易區、自由港等特殊區域,由于特殊區域視為境內關外(國境內關境外),貨物進入特殊區域內享受不同于境內區外(國境內特殊區域外)的監管政策,故該國的國境大于關境。例如:中國。
目前我國的單獨關境區有: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省(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在單獨關境區各自實行單獨海關關稅制度。除此以外還有設立在國境內的各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視為國境內關境外),所以我國的國境大于關境。
了解了以上關于國境和關境的概念后我們不難發現,進出口活動中常說的進出境、報關單填制規范中提到的境內、境外,其實指的都是關境。我們通過舉例說明。
例2:C公司與中國澳門D公司簽訂貨物出口買賣合同,由于中國澳門屬于我國特別行政區,同時也是單獨關境區,故C公司在向中國海關申報出口貨物報關單時,D公司應作為境外收貨人填制。
回到例1中看,由于A公司屬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視同為國境內關境外,所以A公司雖是中國國境內的注冊企業,但同時也可視同為關境外企業,故B公司進口時報關單上的境外發貨人可填制為A公司的外文名稱,對于填制規范提到的特殊情況下無境外收發貨人的,名稱及編碼填報“NO”,這種情況應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征稅時適用。
最后,具體業務,建議讀者結合實際情況做決定。筆者個人知識水平有限,如有疏漏,望指正。
來源:中國海關雜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