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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代如何規避FCR風險?
點擊:1063 發布時間:2019-08-28
FCR是什么?
FCR是:貨運代理人收貨證明書(以下簡稱FCR) FCR是怎么來的? 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協會聯合會(FIATA)推薦其組織內部國際貨運代理人使用的單據,是其貨運代理人的收訖貨物證明。 什么情況下你會碰到FCR? FCR只出現在FOB或EXW條款下。 在出口業務中,當買方為著名的國際超市或大型建筑項目的采購商時,由于其訂單數量大、周期長,一份訂單可能分多次運輸,買方為節省時間和運費,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常常要求采用FOB價格條款或EXW價格條款。 FCR的主要特點 貨物運輸由買方控制,買方指定賣方將貨物交給貨運代理人,由貨運代理人預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貨柜,而后由貨運代理人負責裝柜,待貨物運抵目的地時,再由貨運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負責領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區的收貨人。 由此可見: 1、和船公司簽訂海上運輸合同的是貨運代理人而不是托運人; 2、托運人將貨物交給貨運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單據是FCR而不是海運提單; 3、FCR只是給托運人的收據,只是承諾將貨物運到FCR上所載明的目的地; 4、買方不需要FCR即可提貨,沒有貨權保障; 5、FCR區別于提單的可轉讓性,只能交給記名的收貨人(即出了狀況你不能轉售)。 FCR會帶給出口商什么樣的問題? FCR的上述特點將導致出口商在碰到問題時將很難起訴買方: 在實際的操作中,FCR一般都在正面顯著位置明確記載“貨物將直接發送收貨人”,只要托運人接受了該單據,即應受該項約定的約束,因此用FCR代替提單的運輸方式下,承運人直接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既不違法也不違約,無須對托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買方即使無付款意愿,也可以先行提貨。 在這個過程中,一旦出現什么問題,很多時候還不是明顯的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意見分歧,買家就會掌握主動權,利用FCR的特點,先行提貨,不影響自己的銷售,同時找個什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暫時不贖單不給錢,給出口廠商帶來資金周轉壓力,迫使就范。 怎么規避FCR帶來的風險? 了解FCR的記載方式 1、首先,在FCR記載“貨物將直接發送收貨人”時,貨運代理人和收貨人之間屬委托合同法律關系,貨運代理人根據收貨人的指示為收貨人完成收集貨物、進行拼箱、租船訂艙等工作,此時FCR僅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而非海上貨物運輸單證。 2、但當FCR記載“將貨物交予收貨人”,即貨運代理人承諾按照FCR記載的運輸要求運送貨物至目的地時,則貨運代理人實際上處于無船承運人的法律地位,其簽發的FCR應視為運輸單證,系運輸合同的證明。 FCR的風險規避 1、了解了FCR以上兩種不同的記載方式,將影響FCR的法律地位,所以在開具FCR時,賣方可以要求記載“將貨物交予收貨人”。 (但在買方指定貨代的情況下,貨代需要向買方負責,上述操作較難以執行) 2、托運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不同意用FCR代替海運提單。 提單的適用一般與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無關,只要買賣合同約定憑提單結匯,則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后,只要托運人提出要求,承運人就應當簽發提單。 3、 向中國信保提出投保申請。 中國的出口商在接到合同且支付方式為FCR的時候,可向中國信保提出投保申請,中國信保通過資信渠道調查合同方所在地的資信情況,評估可承保額度,在規定可承保的范圍內對應收賬款進行保障。考慮到FCR只是收據,出口商可以按照O/A(賒銷)的支付方式投保。 4、采用CNF或者CIF貿易條款。 由賣方聯系船公司或貨代,安排貨物運輸,控制貨權。 特別對于那些容易出問題的單,如原料緊張、價格波動大、訂單下得太晚等等的,寧愿承擔運費波動風險,也要堅持做CNF。 雖然承擔運費波動風險,但自己找的貨代或船東畢竟比較放心,一般不會出現擅自放單風險。 來源:航運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