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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關聯方交易項下CBP如何適用“首次銷售”規則
點擊:1099 發布時間:2019-09-12
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經《1979年貿易協議法》修訂后的版本)第402節,出口到美國的貨物在進行海關估價時,主要估價方法是“成交價格法”。成交價格是指貨物銷售供出口到美國時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加上下列5種費用:
買方產生的包裝費用
買方產生的任何銷售傭金
任何酌情分攤的協助價格
作為銷售條件,買方被要求直接或間接支付任何特許權使用費或許可費
任何后續轉售、處置或使用進口貨物的收益,這些收益直接或間接地歸于賣方
在國際貿易中,中間商時常扮演經銷商或分銷商的角色。在涉及中間商的多方交易中,至少涉及兩筆及以上的交易。以兩筆交易為例,A關境內制造商向B關境內中間商出售貨物視為“首次銷售”,B關境內中間商向美國境內進口商出售貨物視為“二次銷售”。一般而言,首次銷售價格低于二次銷售價格。

在涉及中間商的多方交易中,符合條件的貨物在出口到美國進行海關估價時,可以適用“首次銷售”規則申請將首次銷售價格作為審定成交價格的依據,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負。筆者通過解析與點評下列案例幫助讀者理解該規則。
案例
美國進口商向香港中間商訂購一批服裝后,香港中間商與中國內地制造商簽訂了服裝生產合同。服裝生產合同條款與訂單條款在款式、數量、目的地等方面是一致的。中國內地制造商完成生產后,在向香港中間商交付貨物時出具了發票。合同和發票顯示成交方式是“FOB港口”,所有證明文件都未表明具體港口名稱。
香港中間商收到貨物后,向美國進口商出口該批貨物。成交方式是“DDP工業市,加利福尼亞州”。運輸單據顯示,發貨人是香港中間商,收貨人是第三方倉儲服務供應商。
所有付款方式是電匯,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的金額與發票金額一致。上述交易各方不具有關聯性。香港中間商聲明,除為產品貼標簽外,不參與中國內地制造商生產服裝的過程,包括提供任何材料、輔料或其他協助。此外,香港中間商還要求中國內地制造商遵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關于制造商注冊的所有要求以及《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易燃織物法》等美方的法律法規。
問題是:中國內地制造商與香港中間商之間的“首次銷售”價格是否可作為審定貨物出口到美國時的成交價格的適當依據?
解析
適用“首次銷售”價格作為審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的適當依據須符合三個條件:
1.真實善意的交易(Bona Fide Sales)
一般而言,CBP(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將考量以下因素以判斷交易是否是真實善意的:
對價是否支付
所有權和風險是否轉移
買賣雙方其他合同或法律義務是否履行
其他
(其他因素包括潛在買方是否向賣方提供或可以提供指示;潛在買方是否可以按照其意向價格自由銷售進口貨物;潛在買方無需與賣方協商即選擇或可以選擇自己的客戶;潛在買方可以訂購進口貨物并自行倉儲,而不是由賣方直接交付給某個美國最終收貨人等)
在涉及中間商的交易中,至少會發生兩筆及以上的交易,整個交易結構都必須是真實發生的和善意的。
本案爭議點在于中國內地制造商向香港中間商交付貨物時,所有權和風險是否轉移。根據《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香港中間商和中國內地制造商之間的合同是FOB裝運合同,即中國內地制造商在裝運港船上交貨后,所有權和風險轉移至香港中間商。但是,所有的證明文件均未指定特定港口的名稱使CBP產生了質疑。盡管存在若干因素可能表明交易方之間是否發生了真實善意的交易,但沒有具有決定性的單一因素。確定交易方之間真實善意的交易關系時,CBP將綜合評估和個案審查。在本案中,CBP提請交易方注意,合同或發票的裝運條款應當指明具體港口名稱,如果訂立合同或準備發票時交易方不確定在哪個港口裝運,至少可以指定為“FOB中國(內地)出口港”。因為匯出匯款申請書金額與發票金額一致,CBP相信該筆交易是真實善意的。
2.貨物明確出口到美國(Clearly Destined for Export to the United States)
貨物明確出口到美國是指,有證據表明,中間商購買或與制造商訂立合同購買時,該貨物明確出口到美國,即貨物的唯一可能的目的地是美國。CBP也是基于綜合評估和個案審查的原則判定這一點。如果貨物不是直接運輸至美國,CBP可能會質疑這一點是否成立。在本案中,基于合同、發票、海運單、裝箱單和產品說明等書面文件以及標簽合規與制造商合規,CBP裁定“貨物明確出口到美國”成立。
3. 獨立交易(Arm's Length Transactions)
一般而言,為了確保成交價格是獨立交易項下的價格,交易各方必須在公允的前提下交易,不受任何非市場因素的影響。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交易各方是非關聯方,無特殊關系,可以推定“獨立交易”成立。在本案中,交易各方不具有關聯性,香港中間商不參與貨物的生產環節,美國進口商也不參與同中國內地制造商的任何協商。
綜上所述,CBP裁定中國內地制造商與香港中間商之間的“首次銷售”價格可作為審定貨物出口到美國時的成交價格的適當依據。
點評
非關聯方交易項下,盡管CBP適用“首次銷售”價格作為審定成交價格的適當依據時,存在一定的成文標準,但是CBP更強調綜合考量和個案審查。在評估適用“首次銷售”價格的條件時,CBP注重證據審查,要求美國進口商提供交易各方的角色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還原整個多方交易結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報關單、訂單、合同、發票、付款憑證、運輸單據、產品說明、往來信函等。
來源:中國海關雜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