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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海關法典》的進境簡要申報是什么
點擊:1270 發(fā)布時間:2019-10-25
根據(jù)《歐盟海關法典》,“進境簡要申報” 是指某人以規(guī)定的形式和方式,在特定期限內(nèi)通知海關當局要帶貨物入歐盟關境的行為。也就是說,進境簡要申報是貨物在抵達歐盟關境前所需要提交的申報。
1.進境簡要申報的提交
(1)向初入境海關提交
由船舶或飛機從第三國運進歐盟的貨物,如經(jīng)停在歐盟關稅區(qū)內(nèi)的一個以上港口或機場,應存儲在第一個入境海關。如果船舶或飛機在去往歐盟目的地的第三國、港口或機場???,則該運輸工具上的所有貨物必須按照所有進境簡要申報規(guī)則和程序向第一個入境海關遞交新的進境簡要申報。在歐盟兩個港口或機場之間航行或飛行的船舶或飛機不需要進境簡要申報。每當初入境海關對船舶或飛機攜帶的貨物進行檢查并識別風險,它應該把風險結果通知相關的海關部門,以便在貨物到達(B類風險)或者預定卸貨時(C類風險)接受海關監(jiān)管。對于深海集裝箱運輸,如果貨物不能裝載在裝運到歐盟的船上,則必須在提交進境簡要申報后完成風險評估的24小時期限內(nèi)向提交進境簡要申報的人以及不同于承運人的人提供相應的信息。但是,如果船舶離港后收到風險信息,這種行動應特別地以控制的形式在初入境點進行。
( 2)向其他海關提交
提交艙單報送單的另一情形是將其提交到與初次入境海關不同的海關。只有在海關當局允許的情況下,這種情形才可能出現(xiàn)。成員國將在其系統(tǒng)信息中提供有關該功能可用性的信息,供進出口商使用。為了有可能在與首次入境海關不同的海關提交進境簡要申報,因此提交的進境簡要申報必須立即進行注冊,并由接收進境簡要申報的成員國以電子方式通知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初次入境海關。主參考號碼必須在進境簡要申報登記后發(fā)出。
(3)提交時間
以下時限自2016年5月1日起在整個過渡期內(nèi)適用(見表1)。

(4)由第三方提交進境簡易申報
在過渡期內(nèi),目前由第三方代表或代替承運人提交進境簡易申報的做法仍然適用。 但是,最新的修改涉及終止由第三方(如貨運代理商或經(jīng)營共同承運人)而非承運人提出進境簡易申報的要求,該申請應僅在承運人 “知情并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2.進境簡要申報的修改
為了盡可能提供最完整和準確的進境簡要申報,以便海關部門進行適當?shù)娘L險評估,應當允許提交進境簡要申報資料的一方在《歐盟海關法典》第129(1)條第2款未提及的所有情況下進行修改。若申報人發(fā)覺最初提交的資料不正確,應當要求對進境簡要申報做出修改。原則上,關于可予修正的申報數(shù)據(jù)要素,立法中沒有預見到任何限制。但是,在實踐中,如果申報人發(fā)現(xiàn)變更情況,需要對進境簡要申報進行修改,那么更實際的做法是將原有進境簡要申報作廢,代之以提出新的進境簡要申報
3.免除進境簡要申報義務
(1)概況。免除進境簡要申報義務的情況有兩種:第一,以運輸工具運輸?shù)呢浳铮唤?jīng)過本聯(lián)盟關稅地區(qū)的領?;蛘呖沼颍谠擃I土內(nèi)不經(jīng)停留的;第二,其他因貨物種類或國際協(xié)定要求而有正當理由的情形。與《歐盟海關法典》法律框架出臺之前的規(guī)則 不同,這些情況不包括以價值為基礎的貨物類別,例如,經(jīng)濟重要性微不足道的貨物或應予關稅減免的貨物。在《歐盟海關法典》的法律框架下,價值不再是放棄對某一類貨物提出進境簡易申報義務的條件,因為它不能成為評估安全性和安全風險的標準。
(2)對應的項目。信件、明信片、盲文信件、印刷品,是指不需要繳納進出口關稅的信件、明信片、盲文信件和印刷品。因此,即使中介機構(如郵政營辦商或特快專遞公司)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他們?nèi)钥苫砻膺M境簡要申報的義務。
(3)郵政貨物。根據(jù)萬國郵政聯(lián)盟(UPU)通過的法案規(guī)定,移動的物品的一般豁免被取消。
(4)價值低于22歐元的貨物豁免進境簡易申報。在進口控制系統(tǒng)根據(jù)工作計劃的時間表進行升級前,豁免繼續(xù)適用。
來源:萬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