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TNT關于澳大利亞低價值進口商品的“商品及服務稅”(GST)通知
點擊:2830 發布時間:2018-07-13
尊敬的客戶,
澳大利亞政府新立法規定,從2018年7月1日起,對于消費者進口至澳大利亞的低價值商品(1000澳元或以下),將收取商品及服務稅(GST)。
近12個月與澳大利亞消費者交易超過75 000澳元的海外企業必須:
· 通過澳大利亞稅務辦公室(ATO)注冊獲得一個ATO注冊碼(ARN)
· 在銷售點銷售低價值商品時收取商品及服務稅
· 反饋至ATO
對于貨物價值超過1000澳元的貨物,將繼續按照現行法律,在入境時收取商品及服務稅以及所有適用的關稅及清關費用。
如何實施?
· 符合條件的海外企業(供應商)面向澳大利亞消費者銷售低價值商品時,實行商品及服務稅(GST)。
· 當使用TNT的在線預訂工具時,托運人必須在交付指令或特殊指令字段中輸入供應商的12位ARN(見以下示例),以及收件人的ABN(若提供)。
· 當貨物進口至澳大利亞時,TNT會向澳大利亞政府報告ARN及ABN(若提供)。
· 供應商將被要求將商品及服務稅(GST)直接提交給ATO。
常見問題
1. 如果我未能提供有效的ARN給到TNT,我的貨物會不會延遲?
提供低價值商品并注冊GST的供應商,在法律上被要求確保向運輸者提供相關的稅務信息。如果這一信息不是通過電子方式提供的,TNT將繼續交付流程,但海外供應商可能會因該公司不遵守規定而受到ATO的懲罰。更多細節可參閱www.ato.gov.au/AusGSTCompliance
2. TNT是否會將我的GST注冊細節提供給到澳大利亞稅務局?
該法案要求運輸商在進口到澳大利亞時,以電子方式向澳大利亞海關報告從海外供應商收到的ARN和ABN的詳細信息。
3. 有義務支付GST的消費者的定義是什么?
更多細節可參閱www.ato.gov.au/AusGSTCompliance
4. 對于申報價值超過1000澳元的進口至澳大利亞的貨物,我是否需要支付GST?
對于貨物價值 超過1000澳元的高價值貨物,GST不應該由賣方在原產地收取。
按照目前的立法,對于貨物價值 超過1000澳元的高價值貨物,該貨物的GST將繼續在進口時向進口商收取。
5. 我在哪里可以獲得關于這項新立法的更多信息?
您可以訪問澳大利亞稅務局(ATO)網站了解更多信息。您也可以發送郵件至AustraliaGST@ato.gov.au,或撥打+61 2 6216 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