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動態

關稅減讓和取消一般數量限制原則
點擊:1231 發布時間:2019-12-04
關稅減讓是總協定的主要宗旨,總協定成員國通過多邊貿易談判減讓關稅:對于已列入關稅減讓表的商品關稅,各締約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進行變更。
關稅是由各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所征收的一個稅種,是各國增加財政收入、保護國內市場、調整進出口商品結構的重要手段。1947年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均承認以合理關稅保護國內市場是合法的。其理由是關稅主要影響價格,透明度高,談判比較容易,而且比較容易執行非歧視原則,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
在非關稅貿易壁壘中,數量限制最為普遍,對國際貿易的危害最大。
第一,數量限制缺乏透明度,保護效果難以估量;
第二,數量限制隱蔽,代價難以估量,容易使貿易發生扭曲;
第三,使企業缺乏正確的國際市場導向,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第四,數量限制滯緩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使談判復雜化。
因此,1947年關貿總協定自創始就主張以關稅作為各締約方的主要保護手段,提出一般地取消數量限制的原則。總協定第十一條規定:“任何締約方除征收稅捐或其他費用以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締約方領土的產品的輸入,或向其他締約方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總協定同時又在第十三條中規定了實施數量限制不應只針對菜一締約方,而應對所有有關國家,應是非歧視的。第十八條規定發展中國家因為國際收支不平衡或保護幼稚工業可以實行數量限制。
在世貿組織中,除繼續堅持以關稅作為貨物貿易的主要保護手段外,在一般地取消數量限制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
第一,采取“逐步回退”辦法,逐步減少配額和許可證。通過“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逐步取消紡織品和服裝貿易中的數量限制,最后實現這類商品的貿易自由化,使背離以關稅作為主要保護手段的“多種纖維協議”消亡。
第二,從取消數量限制向取消其他非關稅壁壘延伸。在世貿組織負責實施的貨物貿易協定,諸如原產地規則、裝船前檢驗、反傾銷、貿易的技術壁壘、進口許可證程序、補貼與反補貼、海關估價、政府采購等協議中,通過制訂新規則和修訂原規則,約束各種非關稅壁壘實施的條。對實施非關稅壁壘的標準和手段予以更加嚴格、明確和詳盡的規定,提高了透明度。
第三,把一般地取消數量限制原則擴大到其他有關協定,如服務貿易總協定。
該協定在市場準人部分規定:不應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不應對服務的地域實行限制,不應采取數量配額方式要求限制服務的總量等。
此外,GATT/WTO還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國際貿易市場可預見性的措施,以促進市場準入和穩定貿易發展。
來源:外貿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