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0到底是啥?
點擊:2726 發布時間:2019-12-13
2014年,海關總署發文(2014年第12號)增列海關監管方式“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適用于境內個人貨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零售進出口商品。2016年,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6號(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明確了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的各項事項。2018年,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在26號文基礎上做了更新。那么,根據2018年194號文,海關針對跨境電子商務是如何監管的呢?請看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企業或平臺與海關聯網,境外個人跨境網購后,電子商務企業或平臺將電子訂單、支付憑證、電子運單等傳輸給海關(通過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電子商務企業向海關提交申報清單,商品以郵件、快件方式運送出境。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業務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信息登記;如需辦理報關業務, 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參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并在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納入海關信用管理,海關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差異化的通關管理措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申報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收款、物流等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出口時,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提交《申報清單》,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報關手續;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統計”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核放:根據海關總署要求,開展9610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物流企業、監管場所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并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實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由海關統一進行數據信息比對,核放出區。匯總申報:電商企業或物流企業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結關的《申報清單》根據海關要求的“八同原則”匯總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應向海關實時傳輸真實的業務相關電子數據和電子信息,并開放物流實時跟蹤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強對海關風險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數據支持,配合海關進行有效管理。相較于傳統非貿出口渠道的物流跟蹤難、丟包率高、結匯難、無法退稅等痛點問題,跨境電商 9610 出口模式優勢明顯??缇畴娚?9610 出口模式支持跨境電商企業快速通關、陽光結匯以及出口退免稅的一條龍作業,為跨境電商出口企業的合規化轉型提供了陽光渠道。
來源:跨境電商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