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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跨境電商新變化,這些規則你得懂
點擊:1253 發布時間:2020-01-06
一、鋰電池空運新規
近日,我國民航總局對2020年1月1日開始的鋰電池空運需要的UN38.3試驗概要提出規范要求。2019-2020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規定,2003年6月30日以后生產的鋰電池芯或鋰電池的制造商和隨后的銷售商必須提供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 小節第38.3.5 段規定的試驗概要(以下簡稱UN38.3試驗概要)。這種UN38.3試驗概要必須自2020年1月1match日起提供。
二、中國、巴基斯坦75%的產品將實施零關稅
2019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修訂<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正式生效。中巴兩國完成相關國內程序,《議定書》降稅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議定書》規定,降稅安排實施后,中巴兩國間相互實施零關稅產品的稅目數比例會從此前的35%逐步增加至75%。此外,雙方還對占各自稅目數比例5%的其他產品實施20%幅度的部分降稅。
三、中國、新加坡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升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已經國務院核準,《議定書》中原產地規則和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為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四、法國:eBay將分享賣家的法國應稅交易數據
2020年1月起,法國反欺詐法律即將生效,eBay將按照法律要求向法國執法機關分享賣家的法國應稅交易數據,并對增值稅不合規的賣家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滿足以下任一情形,賣家則有履行法國增值稅的相關義務:
①銷售儲存在法國的物品;
②銷售儲存在歐盟國家(除法國)的物品給法國的個人,且所有渠道的此種銷售營業總額超過35000歐元/年。
所以,賣家可以向專業的法務或稅務人士咨詢自己是否有注冊法國增值稅義務。逃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eBay表示將持續與法國稅務相關部門協作,對不合規的賣家采取限制措施。該限制措施將包括但不限于:物品下架,賬戶限制或停用。
五、美國站FBA費率小幅上調
核心亞馬遜物流配送費用變更(“服裝”類商品除外):調整后的核心亞馬遜物流配送費用將于2020年2月18日生效。亞馬遜倉儲費比較狠,并且你放得越久就會越狠,所以一些賣不掉的,出得太慢的,一定要做好及時的處理。
與此同時,亞馬遜FBA庫容的IPI指標新規也已在2020年1月1日實行,IPI指標分數從原來的350分被提至400分,未達標的賣家,庫容會被限制,如果超容,還會被收取超容費。
當然FBA并非是賣家唯一的選擇,國外各類第三方海外倉服務目前已非常完善,比如4PX遞四方遍布全球的近30個,35萬平米海外倉,可以為賣家提供采購管理、倉儲管理、訂單管理、庫存管理、物流配送管理等一體化倉儲外包服務。
六、綜試區跨境電商應稅所得率統一確定為4%
2020年1月1日起,《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36號)正式實施。
一、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一)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三)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二、綜試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并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三、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綜試區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
四、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七、調整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貨物申報要求
根據海關總署2019年第178號公告: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便利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統稱“區域(場所)”)內銷貨物享受優惠關稅待遇,海關總署決定調整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 區域(場所)貨物申報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于出區域(場所)內銷時申請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在貨物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其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不再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有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填制要求(以下簡稱“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單填制要求”)填報進口報關單或者進境備案清單。
二、上述貨物出區域(場所)內銷時,進口人應按照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單填制要求填報進口報關單,并可自行選擇“通關無紙化”或“有紙報關”方式申報原產地單證。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的,進口人應當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附件規定辦理;選擇“有紙報關”方式申報的,進口人應按現行規定提交紙質原產地證據文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農產品出區域(場所)內銷申請適用協定稅率的,進口人仍應當在有關貨物從境外首次入區域(場所)時按照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單填制要求填報進口報關單或者進境備案清單,并以“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原產地單證。
四、預錄入客戶端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原產地”功能模塊自2019年12月31日18:00起停止使用。對于2019年12月31日18:00前通過該功能模塊錄入并已部分使用的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在原產地證據文件有效期內仍可以繼續使用;尚未使用的,數據將被刪除,進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在內銷時重新申報。
五、內銷時貨物實際報驗狀態與其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的狀態相比,超出了相關優惠貿易協定所規定的微小加工或處理范圍的,不得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
本公告中原產地單證是指原產地證據文件、商業發票、運輸單證和未再加工證明等單證。原產地證據文件是指相關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
上述公告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自公告實施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6號、2014年第96號和2016年第53號同時廢止。

八、香港海關公布新版商品HS編碼
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發布《2020年版香港貨物協調制度(港貨協制)編號》。2020年版港貨協制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而2019年或之前進出口貨物遞交的報關單,則須按照2019年版的港貨協制填報。
另據香港海關消息,香港海關發言人提醒進出口人士:2020年1月1日起,裝運的進出口貨物,必須按照最新修訂的《2020年版香港進出口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報關。
九、沙特:出貨箱單、發票有嚴格要求
沙特標準、計量和質量組織(SASO)發布最新消息: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沙特市場的產品在包裝上必須顯示條形碼,條形碼由13位數字組成。
條形碼編制規則由工廠自定,可按產品型號或按系列產品來編制,即同系列產品不同型號可共用一個條形碼。條形碼要求可被掃描出來13位數字。條形碼可印刷在外箱上,或打印成貼紙貼在外箱上。
從2020年1月1日起,出貨時提供的發票、箱單必須顯示條形碼,并且發票必須蓋章。
此外,沙特官方還公布了1月份需進行SABER認證的產品,SABER認證,是指針對非沙特本土企業(即出口至沙特的企業)進行的符合性認證評估計劃,是新推出的基于原有的SASO認證的升級版。它其實就是一個網絡工具,用于產品注冊、發行和獲取符合性CoC證書,因此對于中國出口企業而言非常重要。
來源:AMZ123



